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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多元文化研究中心設置辦法

101年3月8日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文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

101年3月26日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文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

101年3月28日 第723次主管會報核備

102年1月9日 第739次主管會報核備

105年4月21日 104學年度第二學期文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

105年5月11日  第794次主管會報核備

106年1月12日 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

106年4月19 日 第803次主管會報核備

第一條      文學院為促進多元文化研究,提升國際化及研究能量,特依據「國立成功大學院級中心設置暨管理原則」第四點規定,設置「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多元文化研究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
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爭取與整合國內外及本校研究資源與能量。

二、建立國內外多元文化文獻資料庫。

三、開發本土多族群與多重文化交涉之研究課題,並培育本國多元文化研究青年學者。

四、其他與本土多元及多族群(原住民、客家、新住民與其他等)文化研究相關工作之推動。

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本中心事務,由文學院院長推薦文學院副教授以上教師,陳請校長聘任之。一年一聘。任期與院長同。

第四條 本中心主任得聘請執行長一人。一年一聘。任期與主任同

第五條 本中心得設諮議委員會,對本中心之發展提供建言,以為決策之依據。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,文學院各系所推派一人代表擔任委員。另主任得視需求,聘請院外或校外委員二至三人。諮議委員任期三年,得連任之。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,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六條 本中心得視需要,聘請顧問若干人,任期三年,得連聘。

第七條 諮議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,但非本校兼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、交通費。

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,並提主管會報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